【独家】福泰包装涉嫌侵权?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裁定曝光!

 

福/泰/包/装/关/于/知/识/产/权/的/资/讯

 

 

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法律保护。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等多个方面。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给福泰邮寄了一份裁定书,下面由小编带大家一起看看吧。
 
 
 
 

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09月13日对第524539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图形图示如上图所示)。

 

 

02.关于商标要闻

 

(1)关于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深福泰设计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翠竹街道翠锦社区翠竹路2099号水贝工业区18栋6层6E02室

 

 

 

(2)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理想智造品牌标识”图形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申请人对其拥有完整的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12933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9490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718076号“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2703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其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出自同一市场主体,从而造成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未尽到规避在先知名商标的应尽义务,其包含争议商品在内的注册申请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文中图形如下图所示)。

(3)申请人提供以下主要证据//

(以下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理想智造品牌标识”图形著作权的登记证书;2、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在地设零售中心及服务中心情况说明等;3、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在先案例;4、申请人图形最早的报道情况;5、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情况;6、申请人图形使用情况等;7、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宣传及举报活动情况;8、“理想LI”品牌官网介绍;9、申请人销售部分合同及发票;10、申请人品牌零售店照片;11、品牌部分广告推广活动协议及发票;12、新车发布情况;13、部分媒报道等。

 

 

03.最终审判结果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8月14日经核准在第14类首饰盒;首饰包等商品获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由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分别经核准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第17类胶套等商品、第12类机车等商品、第25类服装类等商品上获得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对上述条款不再予以单独评述。本剧当事人的主要申请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品,争议《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的著作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审判//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4类首饰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第9类已录制计算器程序等商品。第17类胶套等商品、第12类机车等商品、第25类服饰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享有“理想智造品牌标识”图形的在先著作权,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账的作品存在明显不同,未构成实质性的相似。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规定。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含义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一般不会使用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支持。

此外,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NEWS INFORMATION

新闻资讯